2008年1月8日,城管因为垃圾排放问题与天门市某村村民发生争执,城管大打出手。开车经过的一位总经理拍下了城管伤人的全过程,遭到城管暴打致死。
事情的结果:仅仅撤销了天门市城管局局长的职务,依法逮捕了涉案的城管人员。似乎只是不得已弃车保帅而已。而负领导责任的天门市其他领导,未受到任何行政记过处分。
这件事情过去太久,在此提出不是痛骂一顿城管,而是思索一个问题:谁给了他们生杀大权?谁使得他们如此嚣张?如此致百姓生死于不顾?
我承认,在转型阶段,在创建文明城市阶段,我们确实需要城管来维护市场、道路秩序。但赋予他们的权力是否过于庞大?上至商贩管理、违章建筑拆迁,下至垃圾处理、捕杀野狗。我们不禁反思,有些事情真的是城管管理范围内的吗?居然不是,那他们为何敢越权而行?!是谁给了他们这样的权力?
据我所知,目前政府对城管的态度是:默许!不承认他们是正规执法机构,也不否认他们不是正规执法机构。政府仅仅希望依仗城管这群“走狗”,为其排除管理障碍,有些事情政府是不方便直接出面强制解决的。一旦出现问题,结果很简单:弃车保帅,杀城管解民愤!
但百姓是这样认为的吗?不是!百姓觉得城管的行为本身就代表政府的一言一行,城管所有的过错全部记在政府头上。百姓只会抱怨:政府管理不力,政府纵容恶性,政府欺压百姓!最后损失的还是政府的形象和信誉!政府最终成了被指责的对象。就好像家里的狗咬了人,别人会去指责一只狗吗?他会怪你“咬人的狗不要带出来!无法管理的狗应该自己清理掉!”最终主子是赔钱赔物赔不是,还落得骂名!
我记得在明代律法中有一条很严厉:下属犯法,领导连坐。明代虽然出了一些宦官奸佞,但至少没出现大的贪官、大的欺压百姓的行政执法人员。由此可见,律法对于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至关重要。
个人认为这种社会形式下,对于城管这类机构政府应该公开给他们定位,明确其职责,限制其权力。制定明确的法律制度,让其为政府所用,规范执法,不至于影响政府形象。用其长,避其短。必要时候,杀鸡儆猴,防微杜渐。总之一句话,一个原则:对这类易生是非的机构务必更高标准、严要求。发现一例,严肃处理,以儆效尤。
为止,城管不宜拆撤,但不代表放任自流。应该迅速出台新的相关城管管理手册,明确其职责,强调其工作性质,明确提出违纪处理方案。这类执法人员,需要震慑。只有强硬的相关法律出台,才能使他们收敛行为,有所顾忌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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